| 中 国 法 制 史
主讲:青田县公证处
夏威特
为青田电大2003秋季本科授课而作
参考书目:
导言 一、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 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具体就是指研究中国有史以来各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本质、内容、体系、原则、特点和在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发展、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 二、研究中国法制史的目的 1、全面掌握中国法制的形成特色、发展历程和基本内容,开阔知识面,奠定学习部门法的历史知识基础。 2、通过对法制历史的研究,提高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素养,深入了解法律的本质和发展规律。 3、总结历史经验教训,自觉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 三、 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方法 1、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和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论,正确看待传统法律文化,反对历史虚无主义和文化保守主义。 2、掌握必要的通史知识和古汉语知识。注意使用工具书,(不能望文生义想当)。 3、注意与部门法知识学习的结合。 中国法制史脉络 第一章学习目标 一、了解 1.中国的国家和法是怎样产生的,具体在哪个朝代形成,其主要标志是什么? 2.我国古籍中关于"刑"、"法"、"律"的释义及其运用。 二、领会 法律与原始氏族社会的习惯不同。 三、掌握 1.禹刑。 2.夏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夏商的法律制度 一、中国国家与法的起源 (一)标志:大禹传位于启,建立奴隶主专制统治。 (二)根据: 1、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茫茫禹迹,画为九州"。 2、初步建立国家机构。国家武装、监狱等等暴力形式的出现。 (三)特点: 1、带有浓厚的宗法血缘色彩。
2、实行家长制的集权统治。 3、法律与道德并用。 刑起于兵 在中国古代文献中,法律最早称为刑,战争则称为兵。刑与兵的关系也就是法律与战争的关系。 《汉书·刑法志》说:“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轸;薄刑用鞭扑。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 ”甲兵、斧钺是兵器,也是杀俘虏的工具。以兵器为刑具,以战场为刑场。 礼源于祭祀 礼,本来是一种盛玉的器皿 ,即表示一个盛有双玉的奉事神和人的器皿。指奉神之事,即祭祀。当这种器皿广泛用于原始社会的祭祀活动后,它就成了奉神祁福的专用和祭神敬祖仪式的代名词。 我们知道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男子在生产中逐渐上升为主导地位,并形成了以男性为中心的新的家庭组织——一夫一妻的个体家庭。这种男子在经济上优势的增长,使人们对自然力量的崇拜转为对社会力量的崇拜,妇女对丈夫的尊敬,后来扩展到夫权制大家庭的家长及其家族的祖先。 法、礼、律 《说文解字》: 法者,刑也。平之如水,从水; 廌(zhi),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律 律,最初上指调整乐器音调的工具。《说文解字》:“律,均布也。”后来,借作法律,比喻如调音律一样均平调整人们的行为归于一统,普遍适用。律的含义又比法进了一步。 二、夏朝法律概况 (一)“天命”、“天罚”的政治法律观。 (二)“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三) “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甘誓) (四) “吕命穆王,训夏赎刑” (五)罪名(昏、墨、贼,杀。不孝) (六)“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七)监狱(圜土、夏台)
a、墨刑,脸上刻字,涂以黑墨。 b、劓刑,割掉鼻子。 c、 刖刑,砍断脚踝。 d、宫,割掉男女的生殖器。
一、名词解释 禹刑 甘誓 二、填空题 1、夏有乱政,而作( ) 2、己恶而掠美为( ),贪以败官为( ),杀人不忌为( )。 5、周穆王命司寇吕侯参照夏朝的( )制度制作《吕刑》。 6、《竹书记年》载:“夏后芬三十六年作( ),是夏朝的监狱,( )、( )是夏朝监狱的代称。
第二章学习目标 一、了解 1.商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及其产生的历史原因。 2.商朝刑事立法的概况。 二、领会 1.商朝继承制度的发展变化及其原因。 三、掌握 1.商朝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 2.刑名从商、汤刑、奴隶制五刑、炮烙、醢、脯、劓殄、不吉不迪、暂遇奸宄、兄终弟及、圜土。 三、商朝法律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听命于天,听命于神。天命与祖命结合-祖先神与上帝神合二为一。 (二)法律形式。“汤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与誓、诰、命。 (三)刑罚。五刑的完备,死刑手段的残酷(炮烙、醢、脯)。 (四)土地制度:土地王有。
a、斩、戮 b、炮铬 ,让有罪的人在浇了油、底下烧火的铜柱上走。 c、醢(hai) ,把人剁成肉酱。历史上有"醢九侯"的案件。 d、脯,把人晒成肉干。历史上有"脯鄂侯"的案件 e、劓殄(yi tian),即族诛。 罪名 (1)舍弃啬(se)事:不种植庄稼。 (2)不从誓言:不听从商王的命令。 (3)不吉不迪:行为不善,不按商王指出的正道办事。 (4〕颠越不恭:不遵守法纪,不恭敬国王,狂妄放肆。 (5)暂(jian)遇奸宄(gui):欺诈奸邪,犯法作乱。 (6)不有功于民:禁止无故动用民工。
(五)婚姻家庭制度:实行“一夫一妻”及贵族纳妾。 (六)继承制度:由“兄终弟及”到“父死子继”(由“弟继为主,子继为辅”到“嫡长子继承制”)。 (七)司法机关:司寇(大司寇)以及“正”、“史”。 (八)审判制度: 1、原则: (1)疑狱,泛与众共之,众疑赦之,必察大小之比以成之。 (2)有旨无简不听。 (3)附从轻,赦从重。 2、"神判"与"天罚"。 (九)监狱制度:圜土。囹圄(圉)。
一、问题: 1、商朝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2、商朝的继承制度前后有何变化? 二、名词解释 汤刑 炮烙 醢 脯 劓殄 不吉不迪 暂遇奸宄
三、填空题 1、荀子说( ),说明商朝的刑事立法已经是以完备著称。 2、商朝统治者把自己对奴隶的统治说成是( ),把自己对奴隶的镇压说成是( )。 3、在商朝负责( )的官吏也是具有一定司法权,伪托神意断罪。 4、商朝的监狱圜土还有三个代称即:( )、( )、( )。
第三章学习目标 一、了解 1.西周的立法概况。 2.西周刑事立法指导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其具体内容。 二、领会 1.西周刑法指导思想在刑法原则中的体现及其对后世立法的影响。 三、掌握 1.西周"明德慎罚"指导思想的含义。 2.西周的法律形式。 3.定罪量刑的原则。 4.西周的罪名与刑名。 5.田里不鬻及各种契约关系。 6.西周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 7.西周的司法机关与诉讼制度。 8.质剂、傅别、六礼、七去、三不去、同姓不婚。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一、宗法制度 (一)概念: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二)形式:建立在土地王有基础上的层层分封。(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
(三)特征: 1、嫡长子继承制。 2、大宗率小宗,小宗率群弟(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 3、家族组织与政权组织合一,周王为"天下共主"。 (四)影响:宗法制度不仅是西周的基本社会制度,而且在思想观念和基 层组织等方面影响到以后的封建社会。 二、西周法律思想 (一)以德配天。 1、根据: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2、"德"的要求:敬天、敬宗、保民。 (二)明德慎罚。要求:"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三)"亲亲"、"尊尊"。(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 (四)影响:西周的法律思想将天命与德治联系起来,是封建正统"德主刑辅"思想的基础。
三、西周法律形式 (一)礼: 1、概念:中国古代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2、起源:原始社会晚期氏族部落祭祀祖先的习俗。 3、发展:夏礼、殷礼、"周公制礼"。
4、内容: (1)精神原则:"亲亲"、"尊尊"。(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 (2)礼仪形式:"五礼"-吉(祭祀)、凶(丧葬)、军(兵仗)、 宾(迎宾)、嘉(冠婚) 5、性质--积极的法律规范。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6、作用--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 (二)刑: 1、概念:关于罪与刑以及如何实施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注意与刑名的区别)。 2、九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关于九刑的不同说法:一是九种刑罚,二是九种刑书。一般认为在这里"九"是"言其多","刑"指刑法规范,"九刑"是说西周已经形成较完整的刑法体系。
3、吕刑 (1)概念:西周中期周穆王时司寇吕侯奉命制作的一部刑书。 (2)内容:贯彻“明德慎罚”的精神,强调司法必须“崇德”,加强对法官的管理,首创“赎刑”。 (3)《尚书》的《吕刑》篇不是成文法典,只是对西周中期的这次刑法改革的一种记录。 (三)礼与刑的关系: 1、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 2、"礼"是积极的规范,"刑"是消极的制裁,二者相辅相成,"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 (四)关于"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这是见于《礼记-曲礼》的等级原则,特权原则。"礼不下庶人"不是说庶人完全不受礼的约束,而是说他们不能参与贵族专有的礼仪活动; "刑不上大夫"不是说贵族大夫犯罪可以不受处罚,只是说贵族犯罪可以不按照"常法"处置。 (五)西周其他法律形式。 1、誓,即誓词,多为周王或诸侯于战前对臣下发布的带有军令性质的誓词。 2、诰,周王对诸侯和下级官吏的训话。 3、命,周王就具体事务临时向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 4、遗训:先王留下的遗制。 5、殷彝:适用于殷人的商朝习惯法。 四、西周的刑法 (一)刑名。 1、五刑; 2、圜土之制;以劳役为主要内容的刑罚;1-3年。 3、嘉石之制;桎梏而坐诸嘉石,并服3个月-1年的劳役;类似于今之拘役。 4、赎刑。 5、没为官奴婢
5、罪名: (1)违抗王命罪:如果不服从周王的命令,就要被从重处罚。这是一种严重的犯罪。 (2)不孝不友罪:就是不孝敬父母,不恭敬兄长。西周认为这是罪大恶极的犯罪。 (3)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即后世的"强盗罪",这直接威胁奴隶主阶级的生命财产安全。 (4)群饮罪:西周统治者接受商朝灭亡的教训,规定不许聚众饮酒。 (二)刑法原则 立法指导思想:“义刑义杀” “明德慎罚” 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三赦"之法:一赦曰幼弱(7岁以下),二赦曰老耄(80、90以上),三赦曰蠢愚。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三宥"之法:一宥曰过失,二宥曰弗知,三宥曰遗忘。专用名词:眚(过失)与非眚(故意)。惟终(惯犯)与非终(偶犯)。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4、宽严适中。 五、西周的民法 (一)民事规范:以习惯法为主的民事法律体系。 (二)所有权制度:田里不鬻 (三)契约关系: 1、管理机构:司约、质人。 2、买卖契约:质剂(大市以质 小市以剂)。 3、借贷契约:傅别。 4、损害赔偿 5、租赁契约,在西周晚期已经存在以土地为标的的租赁关系
质剂是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以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半而字全。这种竹简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大买卖用长券,即用质;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用短券,即用剂。 傅别是在一片简牍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牍上的字为半文。 (三)婚姻家庭制度: 1、结婚原则: (1)一夫一妻。奴隶主贵族可以纳妾。 (2)同姓不婚。 根据之一:“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根据之二:"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结婚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他礼物前去求婚。 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问女家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 纳徵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 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得同意。 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3、离婚制度(许可离婚主义与专权离婚主义)。 七去:中国古代男方片面离婚的七种理由,按照礼制的提法是:不 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窃盗)。 “七出”: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 三不去:对男子出妻的三种限制,一是有所娶无所归,二是与更三年丧,三是前贫贱后富贵。 六、西周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体系:周王--大司寇--小司寇(属官有掌囚、掌戮、司刑等)--基层官员(士师、乡士、遂士等)
(二)诉讼制度。 1、起诉形式:口头与书面(剂、傅别)。
2、主体限制。禁止子告父、奴告主、下级告上级。 3、诉讼费(束矢与钧金)。 4、庭审(两造具到,听狱之两辞,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 5、"狱"与"讼"("以财货相告"叫做讼,"以罪名相告"叫做狱;审理民事案件叫做听讼,审理刑事案件叫做断狱)。 6、"五听",形成于西周的察言观色的审判方法,为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7、读鞫(宣判)与乞鞫(请求上诉再审)。 8、"五过",即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指法官利用职权所犯的五种过错,犯者与罪犯同罚。 9、"三刺"。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适用于重大疑难案件。 (三)监狱制度:圜土(囹圄)与司圜,在押未决犯"身居三木,掌囚守之"。
一、问题 1、西周“明德慎罚”指导思想的含义是什么? 2、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有哪些? 3、西周统治者对婚姻制度作了哪些具体的规定? 二、名词解释 殷彝、不孝不友罪、群饮罪、杀越人于货罪、坐嘉石、田里不鬻、质剂、傅别、六礼、七去、三不去、五听
三、填空题 1、周有乱政,而作( )。 2、西周中期穆王命司寇吕侯制作(《 》)。 3、西周的法律形式除誓、诰、命外,还有( )、遗训、( )。 4、西周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是( )。 5、西周时犯罪的 过失叫( ),故意叫( )。 6、在西周买卖契约叫( ),借贷契约叫( )。 7、( )是西周的婚姻管理机关。 8、西周在王位继承上实行( )。 9、西周司法审判时已要求法官区分偶犯与惯犯,分别叫( )和( )。 10、西周的民事诉讼谓( ),刑事诉讼谓( )。 11、在西周,( )为最高司法机关。 |